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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1894848 信息分类: 就业培训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黔南州职业技能培训证书直补实施细则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黔南州职业技能培训证书直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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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我州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 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全州职业技能培训质量,优化培训补贴方式和流程,充分发挥市场在职业技能培训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效能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39 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高质量做好 2022 年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工作大力培养技能人才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33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技能人才培养政策分层次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黔南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的相关证书直补。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三条企业职工、“五类人员”(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各类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自学或个人缴费培训及企业自主培养职工,通过贵州省内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认定或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劳动者或企业补贴。

第四条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不在“证书直补”范围。在贵州省评价机构以外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除符合中央驻黔企业职工通过省外评价、省内备案、省内就业的外不予补贴。通过双证书”行动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予补贴

第三章   审批要求

第五条 符合申领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企业职工,按照黔人社厅发〔201711规定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补贴,原则上对符合申领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企业不给予补贴。

第六条 其它企业和职工、“五类人员”、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取得证书一年内可向企业所在地(或劳动者户籍地、常住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申领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谁支出培训成本,补贴谁”原则,由企业支付职工培训成本并培养取得证书的,按培养职工取证人数给予企业补贴;由劳动者个人支出培训成本并取得证书的,按证给予个人补贴。同一人同一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不超过三次。

第七条 审批部门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真实性通过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核验(http://jndj.osta.org.cn)。同时需对相关信息(证书真实性、补贴重复性)比对无误并录入“贵州省实名制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章   证书直补类型

第八条失业保险参保企业职工证书直补。

(一)补贴对象: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发证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职工。国家有特殊政策的,按特殊政策要求执行。

(二)补贴标准:初级工证书1000中级工证书1500高级工证书2000

第九条其它企业职工证书直补。

(一)补贴对象:黔南州辖区范围内,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其它企业职工。

(二)补贴标准:根据黔人社通〔202139号及黔人社通〔202233号文件精神,补贴标准为:特种操作证600元、初级工780元、中级工1100元、高级工1500元、急需紧缺及一类工种技师6000元、高级技师8000元;二类工种技师5000元、高级技师7000元;三类工种技师4000元、高级技师6000元。各地培训资金应优先保障直补资金

第十条“五类人员”、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证书直补。

(一)补贴对象:户籍地、常住地属黔南州的“五类人员”、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二)补贴标准:特种操作证600元、初级工780元、中级工1100元、高级工1500元。建档立卡脱贫户或易地搬迁户劳动力取得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补贴600元/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B类、A类)补贴1500/人。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竞赛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人员证书直补

(一)补贴对象:通过职业技能竞赛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参照第九条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书直补。

(一)补贴对象:户籍地、常住地属黔南州的“五类人员”、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二)补贴标准:600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类、B类、A类)

证书直补。

(一)补贴对象:黔南籍建档立卡脱贫户、易地搬迁户劳动力和退捕渔民。

(二)补贴标准:1500元。补贴证书范围共包含324类职业(工种、特种作业项目)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证书),具体补贴证书清单见附件1《黔南州职业技能培训证书直补目录》,如因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等政策调整增加职业证书的,按三类工种标准执行证书直补。

第五章   申报流程

第十四条申请人需在证书核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补贴,劳动者以告知承诺方式提供就业情况和“不重复享受补贴承诺。

(一)申请人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职业证书复印件; 2.黔南州职业技能培训证书直补个人申请表(其他劳动者个人申报时提供);3.本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查验后返还(仅委托办理情形提供);4.黔南州职业技能培训证书直补企业申请表(企业职工申请时提供);5.黔南州职业技能培训证书直补职工花名册(企业职工申请时提供);6.由培训机构开具的收费发票(企业申报技师以上高技能人才证书直补时提供);7.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申报技师以上高技能人才证书直补时提供)。

(二)受理审核经办机构接到证书直补申请的,应向申请者出具回执,现场判断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回执中应注明理由;受理后,应及时对人员信息及职业证书进行联网核查、部门核验,相关证书查询核验渠道见附件1,重点查询审核证书真伪、职业(工种)及等级、特种操作类别、证书编号、发证日期、申请人身份属性、就业状况、是否重复申报补贴等要素,补贴情况需在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7个自然日。

(三)补贴发放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将补贴依申请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银行账户或申报企业账户。按照“谁支出培训成本,补贴谁”原则,由企业支出培训成本,符合《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规定情形的,补贴拨付给企业,其余情形拨付至劳动者个人账户,严禁将应补贴个人的资金发放到企业或机构账户。持有社会保障卡的,优先通过社会保障卡银行账 户拨付补贴。

第六章 评价机构选择

第十五条黔南州辖区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直补,由贵州省内备案评价机构实施,相关机构开展评价前,向县级、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报备,同意后再行开展评价工作。(http://pjjg.osta.org.cn/pjjg/3308_gz_dfpjjgpx.html——选择贵州查询)

第十六条黔南州辖区内具备自主评价条件的企业,自主评价企业结合省级管理动态调整,向县级、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报备评价计划,同意后开展自主评价。

第十七条  在贵州省评价机构以外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除符合中央驻黔企业职工通过省外评价、省内备案、省内就业的外不予补贴。

第十八条按照属地原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评价工作的评价督导力度,做到“逢考必督”。评价机构统一使用省级题库资源开展评价,无省级题库资源的,需将自主开发题库资源报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评价活动出现违规行为的,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在当地开展评价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要高度重视证书直补工作,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同一人同一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证书直补;中长期项目制补贴性培训班学员自费参加行业资格考试获得的特种作业证书,按规定享受“证书直补”;证书直补与其他类型的政府补贴性培训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要着力优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方式,所有补贴信息录入贵州省实名制培训信息系统管理,按照“凡补必进,不进不补”原则做好证书直补工作;各县(市)要强化内部协查、系统协查、网上协查、部门协查等审核方式,对证书直补申请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需要线下核查的,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乡村振兴部门、生态移民部门应配合做好本部门监管职业证书的核验和重点人员身份核验工作,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具备条件的县(市)可探索政务服务网上办、打包办、一窗办,精简优化申报流程,提高经办效率。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要定期做好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系统信息比对工作,避免将财政供养人员、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已享受参保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人员纳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证书直补范围,及时有效防范虚假申领、冒领和重复申领等现象发生。加强作风建设和内控管理,防止经办机构或工作人员腐败和作风问题发生。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级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之前发布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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