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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961851 信息分类: 社会保险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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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贵安新区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识黔府办函〔2020〕7号)部署要求,依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企业暂缓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 工伤保险费工作,切实帮助经营困难中小企业走出困境,现 就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缓缴中小型企业认定

部门共享界定中小企业范围。省社保局已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享中小企业信息。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可通过全省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系统获取中小企业数据,界定中小企业范围。 对无法获得企业疫情期间经营信息和不能通过数据共享界定中小企业的,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进行认定。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事后应加强稽核检查,对故意隐目前事实,虚报瞒报的企业,按照《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经办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9〕2号)等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申报的材料

符合申请缓缴条件的企业,由企业填写《受疫情影响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件1)签订《企业缓缴社保费相关情况承诺书》(附件2),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做出承诺。

三、申报程序

社保经办机构征缴部门受理企业缓缴申请,会同稽核部门对《受疫情影响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企业缓缴社保费相关情况承诺书》进行审查,就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缓缴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认定条件签署意见,报经社保经办机构主要领导同意后办理缓缴。缓缴业务办理时限应在收到企业缓缴申请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办理方式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疫情期间要充分利用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电话、传真、邮件、微信工作群、QQ工作群等多种形式,为参保企业提供缓缴社会保险费等业务办理,及时将省政府减轻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负担的措施落实到位。

五、缓缴期限

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期限最长为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应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缓缴期间待遇

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申报手续。在缓缴期内发生的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或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按"退一补一"、"转一补一"方式 为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费并办理相关业务。企业或职 工因疫情影响暂不能缴费的,可先行按实际缴费情况核定养老、 失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养老、失业保 险费,经办机构将重新核算待遇领取人养老失业待遇进行补差, 确保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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